基本案情:
自2007年起,A公司与B公司开始合作,由A公司根据B公司要求制作鞋盒并交付,B公司在送货单上签名收货。后B公司拖欠A公司材料及加工费,A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至金坛区人民法院。原告A公司找到江苏吴承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本案。
原告诉称: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A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B公司是一人股东的公司,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颜某应与B公司对上述欠款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颜某共同偿还材料及加工费206500元及自2014年7月底至履行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延期利息。
被告辩称:
B公司仅欠A公司27976.5元,其中有价值大约15000元左右的产品不符合要求,要求退货。
律师案件分析:
A公司提供了至2013年12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张,金额为953691.5元。B公司称对此没有异议,且其已入账。A公司还提供了2014年度的送货单2张,载明价款为15891.7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送货单载明的金额共计969583.25元。A公司称该款系其交付货物的全部价款,减去B公司支付的价款834500元,B公司尚欠款135083.25元。A公司提供的全部182张送货单载明的价款为1035343.95元,虽然仅有价款为909930.17元的160张送货单有收货人员签名收货的内容,但B公司不予明确其收货的价款金额,也不予明确其支付的价款金额并举证证明,故不应因此否认A公司诉称的欠款事实。
B公司称A公司交付的大约有价款为15000元左右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未明确何时交付的货物存在何种质量问题。按A公司最后交付货物的时间2014年3月6日计算,至法院开庭审理B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时,已超过二年。
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相应货款,二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风险提示:
一、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二、对交付方式的约定应当谨慎。